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二)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SZC-320585-ZFXM-G2026-0008002

二、合同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案号等,如有):JSZC-320585-ZFXM-G2026-0008

四、项目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太仓市公安局(本级)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58号联系方式:13913760309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16号联系方式:1391376930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二)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二)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500000.00合同金额:0.00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04 16:21:21

九、其他补充事宜: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pdf 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三)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SZC-320585-ZFXM-G2026-00080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三)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案号等,如有):JSZC-320585-ZFXM-G2026-0008

四、项目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太仓市公安局(本级)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58号联系方式:13913760309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地址:太仓市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05室联系方式:1391375803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三)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合同(标段三)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330000.00合同金额:0.00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8-3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03 17:2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pdf购合同书项目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招标单位:太仓市公安局中标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8月31日1项目名称:2026年人身保险服务甲方(买方):太仓市公安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58号乙方(卖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04、105、1605、1901室签订时间:2026年8月31日签订地点:江苏省太仓市根据江苏兆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编号JSZC-320585-ZFXM-G2026-0008号政府采购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2026年人身保险项目(采购包3)项目,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乙方投标文件:2.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相应澄清和修改: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补充合同或协议。合同文件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

二、保险当事人投保人:太仓市公安局被保险人:由甲方提供人员清单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三、保险条款:详见保单约定

四、保险内容1、辅警保险方案保障类别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万元)赔付约定保险费限价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并被评为烈士30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200元/人/年意外身故并被评为牺牲25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2意外身故责任20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按保险金额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等级表比例赔付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无免赔,首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100%赔付,重疾根据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每次事故无免赔,药费按100%(工作期间含自费药)赔付100元/人/天,每人每次住院天数无免赔,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意外伤害残疾20疾病及医疗保障疾病身故或全残12重大疾病保障5意外伤害医疗3意外住院津贴1.8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下,明确执勤期间意外身故和执勤牺牲并被评为烈士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额度。2、民警配偶保险方案保障类别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万元)赔付约定保险费限价意外保障意外身故20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200元/人/年意外残疾20按保险金额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等级表比例赔付疾病及医疗保障疾病身故或全残12无免赔,不设等待期,按保险金额100%赔付3重大疾病保障5无免赔,首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100%赔付,重疾根据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意外医疗3每次事故无免赔,药费按100%(工作期间含自费药)赔付意外住院津贴1.8100元/人/天,每人每次住院天数无免赔,单次给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注:投保对象为在职民警的配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做的承诺。

五、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即按保险金额按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保险期限:1年,自2026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27年9月14日零时止。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0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成交单价:200元/人。(实际保费金额按甲方提供的人员清单按实结算)2、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工(包括工资、奖金、社保、正常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完成标书合同规定服务内容发生的延时加班等费用)、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如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保险宣传、管理成本、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2、付款方式: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投保人数按实结算,乙方在收到款项后须在次日生效保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付保单和发票。

七、其他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保险宣传、安全和报案理赔工作:乙方应定期对甲方提供有关培训。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成交保险公司应及时介入协助做好理赔工作,并可应甲方的要求特事特办,在赔付限额标准以上妥善协商解决。

八、理赔服务4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1.1统一实行24小时接报案;1.2统一实行24小时查勘1.3统一实行24小时救援;1.4统一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1.5统一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1.6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3、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5204、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5、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不得再以资料不完整或未尽调查义务为由对甲方已提交资料提出异议。6、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同意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7、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及时确定赔偿金额:7.1对于意外伤害,资料齐全后10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8、治疗医院应为中国大陆医保定点医院。急症可就近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可转至指定医院。9、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10、不承担既往症导致的保险责任。但如果在同一公司续保且疾病发生在首次投保起始时间之后,无论在哪个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中标单位都须承担保险责任。5

九、违约责任: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予与警告:违约二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全市通报: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未到期的保费,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同时支付20000元违约金,并取消乙方下一次参与太仓市公安局执法责任保险的资格。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2、检查发现投保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3、检查发现理赔服务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理赔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十、关于反洗钱的规定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87c1、在承保、退保和理赔活动发生且业务金额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时,甲方应该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受益所有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身份证件。(4)如甲方是通过授权第三人办理的投保业务,还需提供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书。2、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材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监管处罚责任将由甲方承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一)协议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任何形式的侵犯消费者上述权利都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议各方保证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有权对其他方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规及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保障、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6(二)营销行为管理。协议各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规范销售及服务行为,不得误导、欺骗、夸大、隐瞒、欺诈等行为:不得向客户索要、收受任何现金、购物卡、实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不得隐瞒保险金给付条件、退保损失,不得通过炒作停售、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单以外利益等方式诱导客户投保,严禁强制捆绑、搭售。不得伪造、篡改泄露、倒卖消费者信息:严禁诱导消费者提供不真实信息:严禁夸大产品收益或服务权益:严禁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协议各方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协议另一方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三)客户信息管理。协议各方应遵守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互相保守对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保护知识产权。各方收集、使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规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向个人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同意。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