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11101000030175096

五、合同编号:11NMB0W8321220266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车辆保险详见附件项1.002629.832629.83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建忠 联系电话:18909907171 传真:/ 地址: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市政府2号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人:龚新 监督投诉电话:0990-6239160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车辆保险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0W8321220266001).pdf合同编号:11NMB0W8321220266001采购单位(甲方):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克拉玛依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6]163号车辆保险--品牌:1项2629.832629.83合同总价(元)2629.83合同总价(大写)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捌角叁分

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6]163号财产保险服务12629.83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

三、服务条款(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甲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1/3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乙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乙方调阅。乙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二)服务监督电话:95518。(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48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有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相应赔偿金。(四)个人客户信息保护条款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信息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协商确定重新取得客户个人同意。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乙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甲方,减轻对客户及甲方的危害。5.乙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6.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理涉及甲方业务及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乙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在诚信原则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第三方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仍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2/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克拉玛依市天山路108号电话:电话:9551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三八支行账号:账号: 3003020109023100329签订日期:2026年9月 日签订日期:2026年9月 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