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BJ-20260827142400-212439

二、合同名称:参保宣传印刷品

三、项目编号:1eb112ff048f445fbdcccb6752da7f7d

四、项目名称:参保宣传印刷品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东宁市医疗保障局地址:中华北路23号东宁市医疗保障局联系方式:13704631862供应商(乙方):东宁市汇文复印社地址:东宁市东宁镇江南绥滨花园1号楼1层02-8车库联系方式:1874538443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参保宣传印刷品1(批)¥40,900.00¥40,900.00参保宣传印刷品合同金额: 40,9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8月27日至2026年09月25日履约地点:东宁市中华北路23号采购方式:服务工程超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8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242869c89f1f2463e5d99dc5c690ebd.pdf东宁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09月11日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东宁市医疗保障局采购计划号:东财购核字[2026]00730号供应商(乙方):东宁市汇文复印社招标编号:HLJGCYC2309010020262532729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服务工程超市签订时间:2026年0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参保宣传印刷品项目(招标编号:HLJGCYC2309010020262532729)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参保宣传印刷品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参保宣传印刷品参保宣传印刷品14090040900合计¥40900元(大写:肆万零玖佰元整)

三、服务项目及要求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温馨提示80g双胶纸,排版印刷,21*29.7cm20000份2东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157g铜板纸,排版印刷,21*28.5cm28000份3居民医保享受待遇政策汇总70g彩胶纸双面,排版印刷,21*29.7cm25000张4职工医保享受待遇政策汇总70g彩胶纸双面,排版印刷,21*29.7cm10000张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海报200g铜版纸覆膜,彩色喷印,57*84cm300张6医保政策宣传海报200g铜版纸覆膜,彩色喷印,57*84cm300张

四、合同期限(任选其一)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6-08-27至2026-09-25,共30天。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

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40900元(大写:肆万零玖佰元整);3、付款方式:全额付款4、付款期数:一期5、结算方式:序号款项类别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计划支付时间1进度款一期一次性验收合格后100%付款40900302026-11-28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第1页-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1227.00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3、无。

十、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

一、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相同的合同标的,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7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第2页-提交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文件组成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响应)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成交)通知书。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乙方(章)签订时间:2026年08月27日签订时间:2026年08月27日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服务工程超市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服务工程超市单位地址:中华北路23号东宁市医疗保障局单位地址:东宁市东宁镇江南绥滨花园1号楼1层02-8车库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秦敏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王秉文委托代理人:徐婷委托代理人:王秉文电话:13704631862电话:18745384435电子邮箱:dnhgb@163.com电子邮箱:18745384435@163.com开户银行:农行东宁支行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账号:08250101040012414账号:1286514700913809账号名称:东宁市医疗保障局(零余额)账号名称:东宁市汇文复印社邮政编码:157297邮政编码:157299-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