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115-JZCG-G2026-0042001

二、合同名称: 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115-JZCG-G2026-0042

四、项目名称: 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地 址: 南京市江宁区东新北路16号联系方式:13851640907供应商(乙方):南京天伊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0B联系方式:1385196431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高清录播主机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AE-A6H Pro主要标的数量:3主要标的单价:48904.00合同金额: 112.292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0天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02dbbb12c9644fa7bd62bc70028c91cd.pdf02dbbb12c9644fa7bd62bc70028c91cd.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合同编号:JSZC-320115-JZCG-G2026-0042001项目名称: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项目编号:JSZC-320115-JZCG-G2026-0042采购计划文号:LWZC320100000202600168甲方(买方):南京市江宁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乙方(卖方):南京天伊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组织的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项目公开招标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江宁区宏运学校等校教学设备1.2标的质量: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1.3标的数量(规模):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1.4履行时间(期限):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1.5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6履行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1.7包装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1.8合同组成:关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作说明书(如有)、绩效目标考核方法(如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上述文件履行,如上述文件存在冲突的,以甲方选择的解释顺序为准。

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22920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贰仟玖佰贰拾)

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保密期至保密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合法方式和途径将其全部披露或本合同终止后5年为止,以两者孰长为准。

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6.1签订合同时,乙方按照合同金额5%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按以下约定退还:6.1.1退还时间及条件:验收合格且合同履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6.1.2退还方式:扣除违约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6.1.3不予退还的情形: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未履约完成、验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等情形。6.1.4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责任: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2乙方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保险)有效期届满且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自动失效。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转包或分包7.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2除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合同款项支付8.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8.1.1支付时间及比例: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并提交所需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余款一年后支付。8.1.2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8.2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8.3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九、税费9.1本合同执行中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及售后服务10.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10.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0.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0.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10.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0.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0.4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0.5质保期为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日起3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质保范围内。超过质保期的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取部件成本费。

一、项目验收11.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1.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1.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1.4如有必要,甲方可邀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结论的参考。11.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标准见招标文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1.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货物的包装、发运及运输12.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规定。12.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12.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12.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2.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三、违约责任13.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13.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13.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13.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3.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

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4.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16.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6.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执行。16.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新北路16号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21号七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沈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马海林联系电话::025-84930395联系电话:025-84451311签订日期: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