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就拟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薛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实行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划清可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边界,规范全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 据了解,准予支付的品类包括三类:一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二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是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消毒产品。同时,明确不予支付范围主要包括:具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以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家电、牙膏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以及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类器械耗材;米、面、油、调味品、零食、饮料等普通食品及卫生纸、洗手液、消毒水等日化生活用品;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特医食品、医用消毒产品除外。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对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结算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等作出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结算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如实开具医保结算单据,不得串换商品、虚记费用、空刷医保;同时建立健全商品采购、入库、销售、结算全流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培训。 在监管方面,各级医保部门将把白名单制度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智能审核、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串换、套刷个人账户等违规行为,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9月18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ynybjyyc@126.com反馈意见建议,也可邮寄至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附件:1.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见附件),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定“白名单”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
二、强化定点零售药店支付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白名单”制度,在经营场所公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如实开具医保结算单据,不得串换商品、虚记费用、空刷医保。要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入库、销售全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确保“白名单”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将“白名单”制度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串换药品耗材、套刷个人账户等违规行为。要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解读政策,营造“白名单”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执行力,落实公示公开要求,确保“白名单”制度政策落地见效。(三)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云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附件云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
一、准予支付类(正面清单)(一)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1.药品支付范围备注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C中药饮片包括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不予支付、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被列入“
二、负面清单”的除外。2.医疗器械类支付范围备注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医疗器械注册编号或备案编号的医用耗材(被列入“
二、不予支付清单”的产品除外)。体温计、血压计、血氧仪、血糖仪、制氧机、雾化器等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以及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导尿管、造口护理袋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血糖试纸、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助行器、轮椅、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等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批准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等。(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支付范围备注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消毒产品支付范围备注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以及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的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等。
二、不予支付类(负面清单)不予支付范围备注具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牙膏牙刷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手链、智能项链、智能戒指、智能耳环等)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器械耗材。米、面、油(包括按中药饮片批准的)、调味品、零食、饮料等普通食品,不含特医食品。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以及卫生纸(巾)、洗手液、消毒水等日化生活用品。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但符合正面清单第(二)(三)项下的情况除外。附件2《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品类繁杂,存在一定串换商品、超范围刷卡结算等风险。国家医保局坚持个人账户“保基本”定位,要求建立正面白名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划清可支付、禁止支付边界。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统一全省执行口径,兼顾基金安全与参保群众购药便利,省医保局在借鉴省外经验做法、听取定点药店、药企、参保群众代表意见诉求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一)我省“白名单”制度编制严格对标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支付范围清单结构全面采用表格化形式,按正负面清单设置,在国家要求基础上,进行了部分细化。1.正面清单:在医疗器械准入方面补充了合规化表述;2.负面清单:明确调味品、零食、饮料等普通食品、卫生纸(巾)、洗手液、消毒水等日化生活用品不予以支付。(二)为确保制度平稳落地,提出规范结算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等配套措施要求。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