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6LS-(CS)017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检测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1克州弘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阿孜汗南路13号新合园小区27-30号商铺磋商总价:426800(元)91.42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莎车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检测服务莎车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检测服务详见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自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合格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文婷,米合江,杨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由成交单位支付,100万以下按1.5%计取;100万-500万按1.3%计取;500万-1000万按1.0%计取;1000万-5000万按0.5%计取;1000万以上0.0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40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地 址:莎车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张宏 1356565858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盛锦绣嘉园1幢2单元1号联系方式:巩丽 193995225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巩丽电 话:巩丽 19399522563附件信息:莎车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检测服务.docx197.5K中小企业声明函130.9K莎车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检测服务磋商文件项目编号:26LS-(CS)017采购人:莎车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宏联系电话:13565658585代理机构: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巩丽联系电话:19399522563日期:2026年08月目录第1章供应商须知4一总则4二磋商文件5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四响应文件的递交8五磋商及评标9六确定成交13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19第一部分磋商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201、磋商一览表212、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1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224、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235、提供依法缴纳近6个月任意1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236、提供依法缴纳近6个月任意1个月的税收证明;23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首页-信用公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未列入黑名单的截图证明(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查询为准);2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3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2410、提供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凭证;2411、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范围需涵盖本次检测对应的专业类别;24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2413、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投标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24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251、磋商书262、磋商分项报价表273、服务说明一览表284、服务需求偏离表295、商务条款偏离表306-1中小企业声明函31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67、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自拟)368、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369、二轮报价表(此表用于磋商现场)37第3章磋商邀请39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第5章服务需求及项目要求47

一、服务内容47

二、服务要求47

三、商务要求47

四、付款方式48

五、其他要求48第6章评审方法和标准49初步评审—资格性审查表53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表54综合评分表55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59磋商文件项目编号:26LS-(CS)017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作为响应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4.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6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3.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册第3章磋商邀请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5章服务需求及项目要求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7.磋商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磋商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标项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标项服务进行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标项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及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某一标项中的部分内容,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8.3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根据平台关联点上传对应佐证资料,响应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并成完整一册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提示:供应商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中制作上传响应文件时,须将完整版响应文件.pdf上传至该系统中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模块。)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磋商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0.2.1服务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10.2.2对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对磋商文件的服务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11.磋商报价11.1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1.2供应商应在磋商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11.3磋商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1.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1.5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磋商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磋商的一部分。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磋商的;(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原件。12.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2.4.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12.4.2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