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20260907015
二、合同名称:医疗设备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202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四十五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地址:中山大道215号 3、联系方式:85332380 4、供应商(乙方):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 5、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桥园顺达路365号 6、联系方式:138197304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浓缩液储罐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台 4、主要标的单价:43000元 5、合同金额:4.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4日至2027年09月04日;履约地点: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6-0377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0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项目45-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_1.pdf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甲方: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彭鹏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15号联系人:龚艳威联系电话:027-85332380乙方: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龙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桥园顺达路365号联系人:程勇联系电话:138197304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WMY918R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武汉】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医院,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六安】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第1页共1页能力;3.乙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设备清单及价格(科室:药学部(制剂中心))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备注浓缩液储罐CG-1.0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14300043000合计大写:肆万叁仟元整小写:43000.00元
二、合同价款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乙方将设备(包括主要设备、附件和配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具、技术文件等)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和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联网测试、试运行、初验及终验】,本合同总金额不得因乙方原因做任何变更与调整。
三、合同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全部权利义务后终止。第2页共1页
四、付款方式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安装并验收后,向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设备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甲方按照财务付款流程提交付款审批,并支付对应价款金额的95%。尾款5%待设备验收后稳定运行1满一年时进行支付。(中小企业供应商款项支付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户名: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工业园分理处行号:402376000674账号:20010188229366600000011
五、运输与交货1.设备的运输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甲方不接受其他物流系统)2.乙方应于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并按时将设备运至安装地点(甲方指定的使用科室)。3.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4.交货时间:甲方根据实际需求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7日内完成交货安装。第3页共1页
六、安装验收1.乙方在仪器设备抵达两周前通知甲方设备安装所需条件。2.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其出厂日期距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3.设备到达现场,甲乙双方均须在场并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验货。03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双方对设备进行清点验收,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质保卡等相关资料及随机配件需交甲方签收。若发现设备与装箱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如乙方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配合甲方签收,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甲方记录并采取补救措施。4.设备安装及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提供。5.如果出现质量争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测试,检测七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各项参数均需达到10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设备技术手册所规定的技术指标,检测报告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验收完成后,甲乙双方需在验收报告签字。如设备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换货,如换货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货,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设备验收后才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乙方保证供应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所指定的原生产厂商生产的全新未第4页共1页使用过的产品,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范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发布的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设备操作培训服务,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033.设备整机及零部件保修期为甲方(临床使用部门及医疗装备科工程人员)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需提供整机个月的生产厂家保修服务(需提供厂家质保函等佐证材料),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全部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备安装使用3个月内,如因设备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设备。乙方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保修期外,乙方应定期回访,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软件升级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保密责任0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第5页共1页
九、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2.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天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备初验或终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逾期完成初验或终验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49同。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要求变更,双方需协商解决。2.如乙方未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
一、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2.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第6页共1页
十
二、通知与送达如任一方的地址和联系人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任一方按对方在本合同中所列明的地址发出中国邮政EMS邮件,即使被退还/拒收也视为已经送达。
十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支付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等。1
十
四、廉政条款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处置为:如甲方违反,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如乙方违反,则甲方将乙方列入甲方不良记录合作商名单,不再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十
五、附则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第7页共1页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3.本合同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章)甲方(盖章):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甲方代表(签字):日期:6年月日乙方(盖章):安徽瑞莱机械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签字)程龙日期:年月2日第8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