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

二、供应商名称:北屯市众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91101000029950471

五、合同编号:11N010503365202613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宣传推广服务/宣传片/汇报片/MV/专题片/实况摄制/LED大屏/微短视频拍摄制作详见附件次1.00980098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 联系人:叶尔克江 联系电话:18935897920 传真:/ 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2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检察纪实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pdf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书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乙方:北屯市众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检察纪实宣传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拍摄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履行。

一、内容及要求。1.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一部时长为7分钟的检察纪实宣传片,服务内容包含:视频拍摄和后期制作;2.交片日期:2026年9月20日。

二、制作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拍摄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9800元(大写:玖仟捌佰圆整)包含税费。2.支付方式:本合同分1次进行付款,第一次为,影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100%,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圆整(¥9800元)。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北屯市众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861301040006827开户行:农行阿勒泰北屯(兵团)支行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1.甲方对乙方的拍摄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拍摄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要求;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第1页共3页真实性和合法性;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短视频进行后期编辑修改。甲方义务: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给乙方。乙方权利:1.乙方在制作期间,因甲方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或延误交片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相应付费,相应费用由双方协商;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款;3.在甲方未付清合同全部款项之前,乙方对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享有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公开的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暂时不得使用该拍摄作品。乙方义务:1.乙方必须在保证作品质量的原则下,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甲方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拍摄制作成果。3.乙方不得向外泄露活动流程、参与人员信息、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的商业资料进行绝对保密,保密期限至活动结束后2年。4.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拍摄作品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24小时内修正,整改后甲方验收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四、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对拍摄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拍摄的第2页共3页所有费用付清后,拍摄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无偿享有;2.甲方在未付清合同款前,乙方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3.甲方在未付清合同款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拍摄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甲方,甲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理人:法人/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本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