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下载: 厦门二中安仁校区项目(施工“评定分离”)关于《对“厦门二中安仁校区项目(施工“评定分离”)”评标结果异议”》的回复函中闽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09月03日我司收到你司对“厦门二中安仁校区项目(施工“评定分离”)”评标结果异议,针对你司异议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的问题本项目允许满足招标公告3.4.1条款的联合体单位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须按照“3.4.1(4)联合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关系的证明资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你司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你司与联合体投标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你司来函提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问题并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但你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异议所附材料,也未附其他可以佐证你司满足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要求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评审,判定你司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细微偏差及澄清回复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关系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你司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且未存在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不属于可以发起澄清的范围。综上所述,我司尊重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和标准作出的评审结论。特此函复。招标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