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01-0058号

二、合同名称:吉A1388V公车汽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2551101000029869710

四、项目名称:2551101000029869710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吉林省水土保持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220号吉林省水土保持局联系方式:18604438827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地址: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81号联系方式:88509809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92号汽油1,290(升)¥7.75¥9,997.50车辆加油合同金额: 9,997.5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柒元伍角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7日至2027年09月06日履约地点:长春市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吉林省水土保持局2026年09月04日 附件信息:ae7aad9eecdf93bde9b38ee45c546768.pdf成交通知书9997.5(水土).pdf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01-0058号签订时间:2026年09月02日甲方:吉林省水土保持局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吉林省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吉林省水土保持局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92号汽油92号汽油1290升7.759,997.50合计¥小写金额:9,997.50大写(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柒元伍角零分2.服务项目及要求92号汽油3.合同期限地点(1)服务期限:2026年09月07日至2027年09月06日。(2)服务地点:长春市。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2)结算方式:付款期数:一期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进度款合同签订完成2026-09-15100%9,997.50元(3)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及时开具等额、合规的普通发票,若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导致甲方需重新开具或产生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第1页-履约保证金退还:6.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7.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8.合同份数及生效(1)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地点:长春市(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第2页-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吉林省水土保持局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黎霄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李俊德拥有者性别男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220号吉林省水土保持局住所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81号联系人褚小京联系人吴月欣联系电话18604438827联系电话88509809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81号邮政编码130022邮政编码130000电子邮箱1164268393@qq.com电子邮箱30768109@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E5841923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3998499H开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大经路支行银行账号4200222709000005396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3页-成交通知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14030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9,997.5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吉林省水土保持局成交日期:2026年08月24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