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530700HT2026009550101 合同名称: 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合同 项目编号: 4530700JH202600955 项目名称: 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 采购人(甲方):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供应商(乙方):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丽江市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合同金额: 156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2 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04 代理机构: 丽江洺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丽江洺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的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203880 中标、成交公告: 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中标公告 合同附件: 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规划设计合同(1)(1).pdf合同编号: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丽江市漾弓江生态带概念规划与建设管控导则编制委托方(甲方):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托方(乙方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二):同济大学签订日期:2026年8月签订地点:丽江市、上海市起止期限:2026年8月至2028年2月第1页共9页为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遵循诚实、诚信、公平和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任务要求第一条项目地点云南省丽江市第二条项目范围与规模项目位于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自漾弓江发源地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镇至古城区七河镇龙兴村出界口河段,全长规模约49.3公里,规划范围为沿河两岸50米纵深区域。研究范围根据实地调研情况、相关上位规划要求及地方发展需求,对周边的村庄、城镇、农田等功能板块进行统筹考虑。第三条工作内容(1)现状发展研判全面摸排漾弓江沿线的各类资源条件,对周边的相关规划和在建、待建项目进行梳理和解读,明确漾弓江沿线的特色优势和矛盾问题,明确本次规划需要协调和统筹的要点。(2)目标与定位结合国家、云南省、丽江市的相关发展政策,立足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提炼区域核心特色,明确漾弓江生态带的发展愿景和总体定位。(3)总体空间布局结合漾弓江沿线不同区段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发展基础,划分若干功能区段,明确各区段的主题定位,细化各区段的核心功能、建设重点,研究与周边区域的设施共享、线路联动、品牌共建等策略,实现“分段施策、各具特色、协同联动”(4)支撑系统制定漾弓江沿线的支撑系统内容,重点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景观风貌、交通体系优化、服务设施、标识系统等。(5)保护与开发导则编制漾弓江生态带分段保护与开发导则,提出各个分段的范围、主题特色和功能定位,提出符合本项目定位的重点项目清单,并针对生态保护、游憩系统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管控引导。(6)实施保障重点针对分期建设计划、土地要素保障、政策组织保障、多元资金统筹等方第2页共9页面,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乙方

一、乙方二的具体分工见附件《联合体协议》。第四条成果规格与数量中间成果汇报时提供:PPT打印小稿8份。最终成果:报告成果8套,电子文件光盘1份。(委托方如需增加纸质成果数量,受托方负责联系打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二、进度安排与验收第五条进度安排第一阶段:踏勘阶段,合同生效后5个日历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本阶段共计15个日历日,委托方应保证受托方顺利进场踏勘;第二阶段:方案阶段,受托方完成成果初稿,并提交委托方研讨及征询意见。本阶段共计45个日历日;第三阶段:送审文件编制,受托方根据委托方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送审文件,提交委托方报送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形式为委托方联系组织召开的评审会或技术审查。本阶段共计60个日历日;第四阶段:成果编制,受托方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成果,提交委托方。本阶段共计30个日历日。以上时间安排不包括汇报讨论、审查会议及等待委托方回复意见的时间。自提交成果初稿时起,受托方每一阶段工作都应在收到委托方书面意见后方能进行,并自委托方意见送达次日起计算工作进度。第六条成果验收受托方完成前条第四阶段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且最终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符合主管部门审查要求后,即视为受托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最终成果加盖受托方“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受托方仅对盖有“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的相关文件资料承担技术责任。

三、费用与支付第七条合同费用本合同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以及技术审查涉及的会务费、专家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为¥156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其中,乙方一为¥117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元整);乙方二为¥39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第3页共9页第八条支付进程本项目采用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468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其中,支付给乙方一¥351000;支付给乙方二¥117000。第二次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乙方提交成果初稿后10个日历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468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其中,支付给乙方一¥351000;支付给乙方二¥117000。第三次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乙方提交送审成果后10个日历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468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其中,支付给乙方一¥351000;支付给乙方二¥117000。第四次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10%。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10个日历日内,委托方结清全部费用,即支付给受托方¥156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其中,支付给乙方一¥117000;支付给乙方二¥39000。甲方以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之日开始计算付款期限,但丽江市财政部门审批付款时间不计算在甲方的付款期限内。乙方申请付款前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一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号:2141800217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乙方二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同济大学账号:03326700812000848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

四、双方责任与协作事项第九条委托方责任(一)委托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基础资料,若提交时间超过约定期限,受托方可相应分别延迟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委托方需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青龙河一漾弓江河道中心线、蓝线、常水位线、河道管理范围线、河岸缓冲带等矢量文件:青龙河一漾弓江沿线水利工程(闸/坝/泵站/水库/防洪堤等)分布图;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漾弓江水生态调查报告、水生生物名录、生物栖息地分布图等;漾弓江沿线第4页共9页已实施/在建/储备的相关项目库清单:漾弓江沿线涉及的片区详细规划等。委托方需对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和适用性负责,并做好现场服务工作。(二)委托方应协助受托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评审。(三)在收到每阶段成果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出具书面意见,如在10个工作日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委托方发出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意见等诉求或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给出。(四)委托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相应费用。(五)除最终成果外,中间各阶段成果仅限用于相应阶段的交流、汇报、审查等,委托方不得将此用于本项目成果报批、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依据或以其他比照正式成果的方式进行使用。如遇本合同所列规划依据的调整或增减,委托方应妥善协调,并出具正式函件,确保本规划与规划依据的符合性。(六)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委托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受托方责任(一)受托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受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合同工作成果,并对其负责。受托方提交各阶段成果前,如存在按照第八条约定应收而未收到对应阶段费用的,受托方有权拒绝提交对应阶段成果,并暂停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三)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甲方合理要求,参加项目各阶段向有关部门进行的汇报、评审及沟通协调工作,并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四)受托方对成果中的遗漏、差错应负责进行修改或补充,同时要根据委托方按政府部门审批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的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但修改应限于本合同约定内容范围内。如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双方7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就新增内容的完成时间、费用等作出规定。(五)受托方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涉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各种成果资料,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和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受托方承担的其他责任。·0第十一条双方协作事项双方约定以linika126.com(委托方指定电子邮箱)、463708450@qq.com(受托方指定电子邮箱)作为双方就本项目进行联系,传递本项目相关通知、纪要的载体。双方通过指定邮箱发送的文件,自发送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即视为对方收悉,双方应妥善留存所有往来邮件及书面文件,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第5页共9页

五、违约及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因一方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中止,责任方应出具书面说明,承担责任,并与另一方协商处理办法。(二)因一方违反保密责任,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本项目成果资料或涉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三)因一方提供的工作成果或资料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另一方在使用相关工作成果或资料时被索赔或起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前述纠纷,并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四)受托方未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方要求受托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相关后果的,受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受托方有权拒绝提交相应阶段成果,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已收款项不退,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并主张该阶段已完成工作的报酬。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为丽江市古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其他(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义务全面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二)在合同生效七个工作日以后,一方或双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处理,并就终止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第6页共9页(三)委托方变更项目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受托方要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中有关条款,增付返工及新增内容的费用。如协商不成,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应的费用。(四)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五)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函件、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合同一式九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三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种科新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