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2026年综合生产用房信息化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03-08-04A-2026-D-F-D15460C01】),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1.1招标内容:采购遂宁市分公司2026年综合生产用房信息化设备设施。本次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为不含税金额97.3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预估含税金额为109.98万元,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详见附件:设备清单、采购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1.2到货时间:在发货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运抵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以投标人实际承诺为准)1.3调测时间:自设备到货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测。1.4质保期(维保服务期限):自设备到货且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以投标人实际承诺为准)1.5到货地点:四川省遂宁市,招标人指定地点。1.6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份额100%。1.7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为综合折扣报价100%(ON),投标人所报的报价折扣(ON)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2.投标人资格要求2.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2.2控股管理关系:(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2)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注:审查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2.3类似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含)至本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类似项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60万元(含)人民币。注:①类似业绩范围:信息化设备销售类似业绩。②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应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页、金额、签署单位、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不得晚于本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订单或结算单(评审时以订单或结算单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单,以结算单为准)。③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履行开始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属于本项目要求时间范围均可),未明确的,须单独出具能证明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甲方开具的盖章证明或甲方系统上的合同履行有效期截图等)④若合同中包含其他无关业绩,且无法区分类似业绩范围及金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规范书、供货单、订单、结算单、发票等;若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须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其他可证明各成员分工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响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⑤本项目投标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⑥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⑦本项目业绩的其他要求详见资格条件“其他要求”。⑧若为代理商投标,提供代理商或制造商业绩均认可。若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业绩,仅认可一种业绩金额较高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业绩。2.4代理商或制造商要求: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具体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制造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承诺函,函中必须明确主要设备(LED显示屏、视频监控平台)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承诺函;(2)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函中必须明确出主要设备(LED显示屏、视频监控平台)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授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