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HT-2026-04809638

二、合同名称广州市公安局办公家具(定制化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DDYJ-2026-1888110

四、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办公家具(定制化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公安局地址:广东省_广州市_天河区水荫路126号联系方式:83118004供应商(乙方): 佛山市南海区隆承启泰家具商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怡兴二旧村二街3号302室之一(住所申报)联系方式:1342084423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文件柜1(张)1,950.001,950.002文件柜12(个)260.003,120.003文件柜2(张)230.00460.004文件柜4(张)230.00920.005文件柜6(张)900.005,400.006文件柜2(张)750.001,500.007文件柜4(个)700.002,800.008文件柜2(张)680.001,360.009文件柜4(个)590.002,360.0010文件柜3(张)450.001,350.0011文件柜2(张)450.00900.0012文件柜3(张)350.001,050.00合同金额: 23,17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7月16日至2027年07月16日履约地点:广州市市本级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州市公安局2026年09月02日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经侦支队2026年办公家具购置合同合同编号:穗公经合同20260012甲方:广州市公安局乙方:佛山市南海区隆承启泰家具商店(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就经侦支队2026年办公家具购置_项目(下称“项目”)的货物供应服务,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序号类别货物名称数量中标单价总价(元)备注1A05010502文件柜文件柜47002800铁质文件柜(900*400*1850mm)2A05010502文件柜接待桌34501350木质(800*800*750mm)3A05010502文件柜接待椅122603120耐磨PP+木质(470*500*760mm)4A05010502文件柜定制矮柜45902360实木颗粒板(672*300*1200mm)5A05010502文件柜办公椅耐磨西皮+木质(460*450*890mmm)2230460—1-6A05010502文件柜办公桌26801360实木颗粒板(1200*600*750mm)7A05010502文件柜旁听椅4230920耐磨西皮+木质(460*450*890mm)8A05010502文件柜接访椅2450900耐磨西皮+木质(540*540*900mm)9A05010502文件柜主位椅27501500耐磨西皮+木质(630*640*1050mm)10A05010502文件柜接访工作台119501950木质(2000*1000*750mm)11A05010502文件柜沙发69005400皮质(1030*830*930mm)12A05010502文件柜茶几33501050木质(650*450*550mm)合计23170

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柒拾元(¥23,170.00)。中标下浮率:0%。该合同总价包括供货期内家具设计、测量、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和质保期内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期内,货物_结算单价不因物价变动等原因而变动。

三、交货及验收—2—(一)交货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26号。(二)供货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精确测量,在得到甲方对家具款式、颜色、尺寸及数量予以确认后,方可生产。自确定合同后3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和资产验收等相关工作。(三)验收:货物到货后,由甲乙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对货物进行到货验收,按照100%的比例对货物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在到货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共同进行资产验收,如发现缺少、损坏或有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乙方须及时补给或更换,如因此造成延期供货,甲方有权按延期交货收取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义务(一)按时足额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二)家具到货后按时进行验收工作。(三)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项目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四)甲方有权就乙方对本项目的备料进行抽检,对进货材料随机抽样送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如有质量问题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权利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货物费用,有权对甲方的投诉提出申辩。(二)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测量、生产、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相关工作。(三)甲方不提供运输、安装期间所需的食宿、办公等场地,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按有关标准提供货物的包装,并采用恰当的方式搬运至甲方指定位置,货物拆装后的包装废品、垃圾由乙方—3一清理处理。在货物资产验收通过前,货物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确保货物及所有配套件(如家具所配的导轨、门较、拉手等)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于合同中没有列出,而对该货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等,乙方有责任给予完善补充、安装配置,且合同总价中已包含此部分内容。(五)如甲方因重大活动等原因要求提前交货,则乙方应优先安排货物生产,满足甲方要求,且不因提前交货而增加任何费用。(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七)本合同实施各个阶段需配合甲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货、货物存放、验收等)和具体要求。(八)乙方应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六、质保条款(一)乙方须按国家相关货物标准要求、甲方指定的材料、技术、生产工艺等要求加工制作家具,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货物及包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二)乙方应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和环保要求等);若存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整改通知书》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三)自全部货物完成安装调试且资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乙方提供2年免费质保期,终身维修服务,如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4-将按国家规定进行“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在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任何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乙方均免费予以上门服务,如确实无法修理的,乙方负责免费予以调换或重做。质保期结束后,因货物材料或加工缺陷导致的问题,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正常使用损坏(非质量问题),只收取成本费,以双方协商一致定价为准。(四)质保期服务期间,乙方提供全天候24小时电话服务(联系人陈颖栩,联系电话13435932156),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60分钟内予以明确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现场无法解决的7日内解决问题(细小问题4小时内完成),均为免费。质保期结束后,服务响应及到达服务现场时间与质保期服务相同。对于电话咨询服务,60分钟内给予回复。(五)在货物修理、修复期间,乙方应提供同型号、同档次或类似的办公家具给甲方替代使用,以避免甲方因办公家具部件损坏而不能正常运作。(六)乙方须严格按投标技术文件相关条款兑现售前、售后服务、产品供应方案、质量保证等承诺。(七)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及工艺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资产验收或者在使用中出现严重缺陷的,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甲方损失。(八)货物投入使用后,乙方应定期(6个月为一周期,每年2次)对甲方货物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收集使用反馈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七、结算方式(一)乙方完成供货后,并经该次资产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该次供货量实际结算金额扣除预付款项后剩余金额办理财政集—5—中支付手续。若该次实际结算金额不足抵扣预付款,则该次支付额为零,剩余预付款项延至下一批次实际结算金额中抵扣。(二)乙方须在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之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并附上对应的货物及服务清单,经甲方审核后办理合同支付手续。因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有误导致的延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本合同所指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的审查时间和支付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付款申请即视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乙方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甲方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供货或延期供货的理由。但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

八、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需向甲方支付供货货物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30日乙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二)乙方不能交货,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三)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甲方发出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每发出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20%。累计发出达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四)货物未能一次性通过资产验收,乙方按合同总价2%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同时,甲方同意由乙方予以整改,并在第一次验收结束之日起—6—日内重新组织验收;经2次验收不通过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按本款第(二)项的违约责任处理。(五)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每拖延1日,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20%。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六)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乙方须在接到解约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但尚未供货的货款。(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约定和保密协议,或违反甲方防疫、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未按规定安排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甲方及第三人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九)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货物质量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供货物权属不清楚、侵犯第三人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违约金外,还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但尚未供货的价款。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及其—7—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十)乙方提供货物材质、工艺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质量标准,导致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以及造成空气污染和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十一)以上违约金合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九、不可抗力(一)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