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11000026210200181165-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6210200181165-XM001

四、项目名称: 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行政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 联系方式: 55526597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351.5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中标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中标合同书.pdf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中标合同书合同编号:市场局本级-202609-0215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合同说明1.本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合同书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简称乙方)共同签订。3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签署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书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中央转移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二批)中标合同书合同编号:市场局本级-202609-0215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甲方负责人:吴宪联系电话:010-55526536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798503343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乙方负责人姓名:尹华涛性别:男身份证号:422203197708041417职务:副院长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联系电话:010-82479281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承担的任务及工作要求(一)抽检食品种类、批次及经费。承担2026年甲方中央-1-转移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少于214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伍仟元整(¥:3,515,000.00,含税)。(二)抽检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完成样品采集、确认以及检验,上报检验结果,并对抽样检验工作负责。(三)结果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报送抽检结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分析报告。(四)项目验收方式(履约验收方案)。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采取抽检数据审阅的方式,由甲方对乙方抽检监测完成情况及检验数据、检验报告报送情况等进行审查验收。2.履约验收程序。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交付工作成果。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调整,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3.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有关标准,针对招标文件每一项商务、技术要求履约情况进行履约验收。4.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二、合同签订要求项目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2-

三、付款方式(一)项目经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515,000.00元(大写:叁佰伍拾壹万伍仟元整,含税),本项目服务费用包括检测费和样品费,其中,检测费的项目单价、样品购置费以项目编号2026ZCZB-00041的招标文件为准,折扣率95%,即95折。(二)价款计算。最终结算价款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算,计算公式如下:结算金额=(∑“检测项目单价”×批次+∑“样品购置费”×批次)×投标报价(总价)÷采购包总预算金额(按上述公式计算价款不超过合同金额时据实结算,超过本合同金额时按合同金额结算)。乙方完成的抽样检验任务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抽检监测数量的要求,特殊情况未完成相应抽检监测任务的,以实际完成组数核算费用。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报酬。(三)支付安排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首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1,054,500.00元(大写:壹佰零伍万肆仟伍佰元整)。按照甲方抽样检验工作整体安排,于12月底前,由甲方对乙方抽检监测完成情况及检验数据、检验报告报送情况等进行审查验收,乙方应完成至合同约定任务不少于100%(累计不少于2140批次),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与抽检进度比例相匹配的合同经费。乙方应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3-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确认并理解以上费用的支付,如遇到财政国库支付受限,甲方支付期限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要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因此延迟、暂停、拒绝、终止义务的履行。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开户名: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基地支行银行账号:0200151809100086821上述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为乙方核实、确认后所提供的账户信息,如乙方账号变更,应书面方式提前三天向甲方告知。如未告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已向变更前的账户付款的,视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二)提供抽检监测工作所需相关文件。(三)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监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四)对乙方进行检验能力评价、问题发现能力评价、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考核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约谈、暂停抽检任务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一)向甲方报告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检验检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股权、期权持有被持有关系,或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科研协作、食品推荐、评比活动等关系,受本市生产经营者邀请或支付费用参加的出差、考察、培训、会议、峰会等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检公平、公正的有偿服务关系。对于上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乙方在承担甲方抽样检验(含复检)任务时,应主动向甲方提出回避,不承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抽检监测工作。(二)严格遵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相关要求,具备所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非标准检验方法除外),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三)具备保证完成抽检监测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并在任务实施过程中予以保持。(四)按照甲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面覆盖,开展样品采集,重点抽取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I者。熟知中标领域食品安全风险,包括风险品种、风险区域、风险因素等,抽检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明确风险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监测。(五)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按规定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工作。-5-(六)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监测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监测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七)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八)积极参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判和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编制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九)接受甲方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不得拒绝、阻扰或逃避。(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妥善处理投诉、举报、舆情等事件,合法诚信经营。(十一)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应与中标法人单位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报告出具单位资质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与中标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乙方(中标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应该对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工作成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6-(十二)针对甲方提出的重大案件查办、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检查等临时性、突发性抽检监测任务,要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完成抽样与检验工作。(十三)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样品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无需经破坏性试验或经过破坏性试验后仍有利用价值的,或经过检验后样品仍有剩余的及抽检监测备份样品,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检样品及剩余样品进行无害化或其他方式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乙方应健全完善样品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开展合格备份样品的处理与利用工作。(十四)发生复检推翻原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则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退回相关抽检费用,并承担复检发生的所有费用。(十五)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及时、诚信地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拒绝、放弃或拖延履行承检义务。(十六)按照甲方抽样检验工作整体安排,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不少于100%。

六、违约责任(一)乙方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检验检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股权、期权持有与被持有关系,或与本市食品生产-7-经营企业存在的科研协作、食品推荐、评比活动等关系,受本市生产经营者邀请或支付费用参加的出差、考察、培训、会议、峰会等利益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公平、公正的有偿服务关系,未提前向甲方报告或采取回避措施的,甲方有权视情采取暂停委托直至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退回已拨付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由此不足以弥补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甲方如出现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抽检监测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暂停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检监测任务。但是,如果甲方付款遇到财政国库预算支付的限制,应当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将延迟付款理由及时通知到乙方,且在支付限制解除后及时完成付款。(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监测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甲方应当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甲方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