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标段编号:K1505002026062201001002)于2026年7月17日开标。经查,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内蒙古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派技术负责人卫军军存在在建项目,违反招标文件关于相关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具备中标履约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取消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内蒙古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顺延复评第二名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标段拟中标人。附件: 关于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质疑函7.27.pdf 项目名称 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 K1505002026062201 公告类型 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标段(包)数量 公告标段(包)编号 K1505002026062201001002 获取中标结果公告开始时间 获取中标结果公告结束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函致: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联系人:任丽杰联系电话:13019541936异议项目名称: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异议日期:2026年7月27日(本异议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有效期内提交)
一、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内蒙古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异议1.异议事项请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复核取消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内蒙古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异议联合体)在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事实依据(1)本项目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生效,效力覆盖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签订施工合同全过程。(2)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明确要求: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被异议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正式提交《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承诺卫军军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保障为本项目提供技术管理服务。(3)在本项目评标阶段在处于法定投标有效期内(2026年7月20日)被异议联合体再次以联合体形式参与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项目投标,继续委派卫军军作为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4)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于2026年7月22日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被异议联合体在上述两个项目中均位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卫军军同时为上述两个项目投标文件载明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5)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招标文件中仅对项目经理设置无在建约束条件,未对技术负责人作出相关限制,但该评审规则仅约束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能豁免被异议联合体已向本项目招标人做出的专职履约承诺以及应当遵守的诚信义务。(6)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施工方案审核、技术核定、分部工程验收、现场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同一自然人无法同时常驻两个独立工程项目,全面履行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被异议联合体前述行为已造成客观上预期履约不能。(7)被异议联合体采取同一技术负责人跨两个项目参与投标,在已对本项目作出专职人员履约承诺的前提下,于投标有效期内再次委派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放任人员履职冲突风险。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内蒙古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异议附件证据清单(截图附后):附件1: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完整截图。附件2: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完整截图。附件3: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条款复印件。附件4:2026年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行楼片区、计生局家属楼、兴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与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对比截图。3.法律与招标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应恪守投标承诺,保障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专职履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承诺的约束效力完整覆盖整个投标有效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人承诺拟派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保证为本项目提供全过程技术管理服务,该约定属于实质性约定条款。4.异议理由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条款”制度初衷并非仅静态审查投标截至当日瞬时人员状态,核心目的是锁定关键技术人员全程专职为本项目服务,避免中标后一人多岗引发技术管理缺位,产生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被异议联合体虽然在2026年7月17日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卫军军尚未参与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投标,形式上满足时点条件,但投标承诺约束力覆盖全整个投标有效期。被异议联合体在有效期内委派同一技术负责人参与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项目和本项目投标,最终在两个项目中均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客观丧失本项目专职履约能力。被异议联合体主动跨项目复用核心人员参与投标,放任履职冲突风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预期无法履行投标承诺。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项目未限制技术负责人跨项目任职,不能对抗其针对本项目招标人作出的书面履约承诺。如继续保留该联合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一旦两个项目同步发出中标通知书将出现技术负责人无法驻场履职的现实矛盾。严重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本次招标的根本目的。5.异议请求(1)依法核查被异议联合体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派卫军军同时作为两个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两个项目均位列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全部客观事实。(2)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事项复核,认定该被异议联合体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完整履约条件。(3)在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项目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质疑联合体仍属于潜在中标人,建议招标人待该项目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在完整核查、统一答复。(4)如果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在2025年赤峰市红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阳光家园1-9号楼、绒毛楼、松洲小区(14-19号楼)、兴隆街土楼)项目中标,恳请招标人依法取消被异议联合体中晋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4)在本次异议答复作出前暂停本项目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等一切后续程序。
二、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业绩的异议1.异议对象恳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刘凯在辛庄镇海河中游配套中学工程的履职情况进行核查。2.事实依据(1)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将辛庄镇海河中游配套中学工程项目作为项目经理刘凯业绩参与本次投标评审,该项目本身真实有效,但官方公示渠道(见附件6)履职的项目经理与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项目经理存在明显不一致。(2)辛庄镇海河中游配套中学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项目经理为张国锋,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里显示的项目经理为李征,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该业绩项目经理为刘凯,三人为不同人员,且该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刘凯本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到该单位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辛庄镇海河中游配套中学工程竣工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项目全过程刘凯并不任职在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见附件7)。(3)上述矛盾情况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由异议人检查发现,经公开检索未查询到该项目历次项目经理变更对应的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手续,无法证明刘凯在该项目全程履职的真实性。(4)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与官方公开信息相互矛盾,与存疑的项目经理履历申报业绩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