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921-YCRZ-C2026-0003001

二、合同名称: 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响水县2025—2026年度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

三、项目编号: JSZC-320921-YCRZ-C2026-0003

四、项目名称: 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响水县民政局(机关) 地 址: 响水县双园路33号联系方式:13584791166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地 址:盐马路208号联系方式:1525100909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001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赔偿限额:50 万元/人2.赔付比例2①特困供养人员,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 100%;②低保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 80%;③低保边缘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 70%;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 50%。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24992604.00合同金额: 249.926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01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重疾险(2499260.4).pdf重疾险(2499260.4).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响水县民政局地址:响水县双园路33号联系人:王涛才联系电话:13584791166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分包一保险人)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08号联系人:戈建梅联系电话:15251009090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成交单位。本项目包含分包

一、分包二两部分,甲方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选定乙方为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的分包一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甲、乙两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一、被保险人响水县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上人员不限年龄。

二、保险公司分包一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承保比列70%)第二条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2.甲方投保资料3.保险单4.批单5.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磋商文件6.响应文件7.澄清答疑文件8.成交通知书9.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及乙方出具的承诺、澄清文书10.其他与本保险协议有关的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签署时间在后者为准,如附件内容与协议正本内容有相互冲突之处,均以协议正本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第三条保险条件

一、保险险种(分包一保险人提供报备的相关条款)1.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2.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3.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险种

二、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缴费标准及保险期限1.赔偿限额:50万元/人2.赔付比例①特困供养人员,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100%;②低保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80%;③低保边缘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70%;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50%。3.缴费标准以响水县户籍人口为保费计算基数,共计595062人,保费标准3元/人/年投保,共计1785186元/年,按乙方实际承保份额所得含税保险人应为1249630.2元/年,所需保费由响水县财政负担。4.保险期限(1)本项目保险期限两年,保单一年一出,保费一年一付,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最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2)为保障项目的连续性,每年度的起保时间须与上一年度的保险止期接续,终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即第一年度保险期限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度保险期限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承保比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70%

四、保险条件:保险责任、保单明细与保险条款等详见附件。第四条保费支付方式、投保、出单及履约保证金

一、保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正规有效的发票3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2025年度分包一保险费用,2026年度保费由甲方列入2027年度预算。保单一年一出,保费一年一付。(因参保过程中承保单位须在收到全额保费后才能出具正式生效保单,故本项目乙方不收取预付款)

二、投保出单1.甲方负责准备投保数据,提供投保资料。2.保险人根据协议出单保险人根据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准备投保单、开具保费发票,并将复印件递交至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如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审核无误后,向保险人的保费专收账户一次性划付保费,保险人收到保费后出具保单。分包一保险人账户如下:账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亭湖支行账号:10427601040007510在本协议成立后的整个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保险人原因未能及时出具或送达保单,则乙方应对参保对象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1.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交纳按其实际承保份额所得含税保险费的10%到甲方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保单所有赔案结束后退还,不计利息。注:乙方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方式:无息退还至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2)时间: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3)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项目运营保障为保证项目平稳运行,日常宣传、培训、接报案、理赔等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甲方委托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乙方须接受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项目履约管理与监督管理,保险经纪费由乙方支付。第五条服务条款乙方为确保在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的有效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做好以下各项服务工作。

一、成立工作服务组乙方应专门成立响水县民政局2025-2026年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项目服务小组,并在保险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协议中各项内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分包一保险人服务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领导小组组别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领导小组刘金杨盐城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总体决策0515-8996306013601418008张兆庆盐城市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项目工作总协调0515-8996327913485288899曾鸣盐城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承保工作总协调0515-8996301913814380809祁晓春盐城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理赔服务总协调0515-8996301913912575853徐允植省分公司团险民生事业部主办全省项目负责人025-8485626513913981933戈建梅中国人寿盐城市响水支公司副经理项目对接0515-8686127315251009090项目专家小组组别姓名职务专业从业年限办公电话专家小组曾鸣盐城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保险精算250515-89963279沈军盐城市分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国内保险300515-88299299祁进盐城市分公司综合部主办保险330515-89963191唐卫国亭湖支公司经理国内保险310515-80890099承保服务小组组别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移动电话承保服务小组魏甜甜水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项目负责查头承保)0515-6981762G270190778李响响水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主办承保协调0515-6887077013912595958理赔服务小组组别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理赔服务小组林国良111彭群响水支公司客户服务部理赔主管理赔服务0515-6887077318651720888孙婧盐城市分公司理赔主管理赔服务0515-8996301113921816805陈慧蓉盐城市分公司理赔部门主办(核赔师)理赔服务0515-8996301613655119859耿青根盐城市分公司理赔部门主办(高级核赔师)理赔服务0515-8996301813951486785

二、服务内容1.承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响水县民政局及经纪公司相关要求进行保险宣传及培训、宣传资料的印制等。2.集中受理每月1-4号(遇节假日顺延)保险人须安排固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到响水县民政局救助大厅窗口进行集中受理,要求服务人员参加过重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的相关培训,对项目及理赔材料受理熟悉。3.关于报表保险人按月汇总承保项目的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5日前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必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且已列出的理赔数据必备要素缺一不可。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包括不限于):报案时间、出险人、身份证号、身份类别、出险原因、出险时间、户籍地址、联系方式、赔付金额、赔付类型、赔付时间。4.理赔时限保险人收集齐理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对于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出具拒赔通知书。如因逾期被信访、投诉、自媒体炒作,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除支付相应赔款外,每逾期一天将按照赔付金额的10%从保险人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补偿给被保险人。5.参加甲方组织的例会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定期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6.赔偿处理(1)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3)对于虽经被保险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4)对于已受理报案但拒绝赔付的案件须出具拒赔通知书,并按本项目经纪公司的要求,将未赔付人员明细于次月5日前递交至经纪公司。(5)对于特殊困难对象无法提交材料的,保险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上门服务。7.关于保险合同(1)本磋商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磋商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2)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三、检验与验收协议履行期间、协议期满或履行结束后,甲方有权邀请相关专业机构组成验收小组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履行情况、理赔时限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乙方须积极配合。第六条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