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项目(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31 16:48 信息来源: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省份:安徽省固镇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项目(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名称 固镇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 E341503001005054 标段名称 固镇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项目(一期) 标段编号 E341503001005054001 招标人 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人民政府 最高限价 叁佰捌拾捌万壹仟陆佰玖拾肆元肆角捌分(小写:3881694.48元) 代理机构 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座17A 联系方式:0564-326198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6年8月28日9时00分 计划工期 8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安徽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函中身份证号填写错误,不符合第三章评分办法2.1.3条规定,初步评审不通过。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名称 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 工期 80日历天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2509-2511 投标报价(元) /费率(%) 叁佰贰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元叁角壹分 (小写:3299440.31元)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秦磊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皖2342016202039283 项目技术负责人 张海涛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新安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连通工程 技术负责人获奖 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无 企业获奖 无 企业业绩 无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名称 安徽中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 工期 80日历天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陵波村苏戚路 投标报价(元) /费率(%) 叁佰贰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元叁角壹分 (小写:3299440.31元)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刘正阳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皖2342021202103958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吴维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苏埠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及镇区污水管网铺设项目 技术负责人获奖 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无 企业获奖 无 企业业绩 无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名称 安徽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 工期 80日历天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安康小区11栋107号 投标报价(元) /费率(%) 叁佰贰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元叁角壹分 (小写:3299440.31元)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田良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皖2342012201342818 项目技术负责人 李家军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舒城县城区停车场工程项目 技术负责人获奖 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无 企业获奖 无 企业业绩 无 公示时间 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3日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已公示,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受理单位: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街道 联系人:薛站长联系电话:0564-2241085 2、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在规定时间内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股。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9楼 联系人:胡主任联系电话:0564-3306192 3、对异议处理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股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股。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9楼 联系人:胡主任 联系电话:0564-3306192 2、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