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采购中标结果公示发布时间:2026-09-01 00:15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份:新疆建设兵团
一、项目编号:XJZX2026-004
二、项目名称: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XJZX2026-004牵头供应商: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联合体: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时代城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四十一团长安北路1号时代商厦1-4号3楼总价:2918493.02(元)-92.67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1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工程规模:新建中水回用管道总长3200m,管材采用PE给水管,管径De500,配套附属设施。采购需求: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及竣工交付、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全过程及相关后续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内容如下:1、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限额设计服务、工艺设计等35日历日何凤新266201320200025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学琴,王莉,邵鑫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5%收取;中标金额100万元-500万元按0.8%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84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纬六路西街699号 联系方式:0994-58290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志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五家渠市人民北路君豪绿园南门商铺志信招标 联系方式:0994-567806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郭睿、李进电 话:0994-5678062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传真:联系人: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994-58137601附件信息: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磋商文件 - 副本.docx361K中小企业声明函385.4K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的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07人,营业收入为1586.448590万元,资产总额为13760.21635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区中水回用设施提升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新疆时代城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7人,营业收入为5117.1万元,资产总额为4392.5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公章):新疆时代城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8月30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