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0260830-01

二、合同名称: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配送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三、项目编号: FLJY-ZC-C202505001

四、项目名称: 武汉西藏中学就餐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武汉西藏中学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东湖风景区落雁路黄家大湾3号联系方式:15623233677供应商(乙方):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宏基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1层部分5-8层联系方式:18327070203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保障在校800名学生一日三餐及重大节日聚餐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项主要标的单价:5625000合同金额: 562.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1日至2027年08月31日;履约地点:武汉市洪山区东湖风景区落雁路黄家大湾3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8-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8-31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西藏中学~宏基合同(1).pdf西藏中学~宏基合同(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配送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计划编号:420118-2025-00219项目编号:FLJY-ZC-C202505001甲方(采购人住所地:联系方式:乙方(成交供应商):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宏基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1层部分、5-8层联系方式:1387114320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集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1本合同服务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将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1.2甲、乙双方如有意向于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的,应当于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5日以前协商签署新的服务合同。第二条食品原材料信息2.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粮油类、口蔬菜类、水产类、口猪牛羊肉类、禽蛋类、口水果类、口副食调料类、口其他:/等货物。第三条供应食材、食材原料标准3.1质量保证3.1.1蔬菜类:保持较好的色泽及鲜度;无腐烂、泥沙和农药残留超标现象;3.1.2水果类:新鲜、干净、无病虫害、具有本品应有气味、无异味、无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3.1.3鲜肉类:由政府授权的定点屠宰生产厂家提供,且为当日新鲜肉,检验或检疫合格;3.1.4冷冻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检验或检疫合格,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3.1.5干货类:属一级正品,由正规厂家生产,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3.1.6水产类:由正规养殖场提供,确保安全无污染;3.1.7粮油类: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且均为非转基因产品;3.1.8牛奶类:正规品牌厂家,在保质期内,剩余保质期不少于7天;3.1.9商超用品:确保在保质期内,不是临期物品;3.1.10蛋禽类:新鲜、无病菌、无破损、检测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3.1.11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应当包装完好、无破损,且注明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质量合格证书等商品成分、生产、质量相关的证明内容:3.1.12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存在多个质量标准的以较高者为本合同项目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四条验收与退换4.1乙方供应并配送的食材数量须与甲方订单数量相符,若乙方供应食材数量少于甲方订单数量的,乙方应第一时间进行补送,或者双方协商按照实际斤量进行结算。若乙方实际供应数量大于甲方订单数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回乙方,或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于送货单中书面载明并签章。乙方实际供应数量,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于送货单上签章确认的数量为准,并作为双方本合同项目款项的结算依据。4.2乙方应保证于每日600前将甲方所订购的食材供应并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配送时间。4.3乙方交付甲方订购食材时应当提供送货单一式三份,送货单上须载明提供及配送食材的日期、种类、品名、原材料、数量、单价、总价,乙方交付食材时必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于送货单上签章确认,送货单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签收人员留存二份,乙方带回两份,无甲方或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签章的送货单不得作为本合同项目款项的结算依据。4.4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保存行为,如有不当,应当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执行。第五条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价格5.1乙方供应食材及配送服务的价格由甲、乙组成计价小组,每2周一次(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在武汉市价格监测平台公示(如提供的品类未进行公示,则按照每月甲方单位周边的大型商超或农贸市场公布的同类货物(中等以上质量)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当月参考价。乙方供货的基准价格不得高于计价小组询得的参考价。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项目款项结算的单价依据。5.2乙方应当参与计价小组对单价的记录工作(计价小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若乙方不参与计价小组的单价记录工作,视为认同计价小组的计价数据。5.3最终结算价计算公式:月结算价=实际采购量×当月基准价×折扣。5.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乙方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的价格提出调价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章确认价格表并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5.5未列入价格表的特殊食材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执行;5.6由于台风、暴雨等因素对食材市场价格产生影响需对个别品种食材的价格进行临时调整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并经双方签署书面价格确认材料后执行:5.7本合同项目价格表所确认的单价包括但不限于食材供应、分拣、包装、运输、配送、装卸、税费等在内全部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表外甲方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六条价款的结算和支付6.1采购预估预算:人民币(实际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6.2中标折扣率:90%。6.3无甲方或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签章的送货单不得作为本合同项目款项的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原始送货单并确定结算价款: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有异议的部分不计入当月结款结算单中,由甲、乙双方另行解决。6.4为满足甲方临时性采购需求,甲方有权自购部分生鲜产品,并加放月总销售单中结算。6.5乙方指定收取本合同项目价款的银行账户如下所示,甲方须将本合同项目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未支付本合同项目价款。账户名称: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宏基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275041000004194开户行:汉口银行武昌支行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7.1根据合同约定与乙方办理结算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7.2甲方应当于送货日前一日的14:00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订单,订单内容应明确包括订购食材的品种、规格、数量、配送时间以及其他要求;7.3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配送的食材进行验收、签收并妥善保管送货单;7.4如乙方配送的食材与甲方订单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含质量条件)不符,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换货,因乙方原因退换货后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否则由乙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8.1乙方保证具有食材销售、配送的经营资质,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8.2乙方保证配送的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的所有食材具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8.3乙方配送食材须确保在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安全、卫生,乙方所供应、配送食材的贮存、运输、装卸须满足国家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的要求;8.4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结算材料,并于甲方办理书面结算后依约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8.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指定专人与甲方对接,定期回访并收集甲方意见,及时回复、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供应和配送的食材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9.1.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9.1.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9.1.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9.1.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9.1.5因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产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9.1.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9.1.7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1.8超过保质期限的;9.1.9为防疫、防病特殊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禁止出售的;9.1.10含有未经食品监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许可量的;9.1.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或要求的。92甲7双方当场对验收结果或货物质量持有异议的,乙方应先应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更换或退货,然后由甲方对存有异议货物抽样封存,双方在7日内交由权威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经检验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甲方未能对异议货物进行抽样封存和合理保存,或在7日内未能送检的,视为货物质量无误,甲方应对乙方当批货物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9.3乙方配送的食材少于甲方订单数量时,乙方应当立即补足不足部分;9.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配送食材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重新约定送达时间,若无故迟延60分钟以上无任何沟通,乙方应当按照相应甲方订单价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9.5甲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应付货物总额的1%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超过一个月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偿。9.6本条项目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仲裁费、保全/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十条其他10.1本合同壹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成立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方(盖章)吴深立法定/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6年月9日乙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