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192-JCEC-C2025-0432001

二、合同名称: 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

三、项目编号: JSZC-320192-JCEC-C2025-0432

四、项目名称: 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本级) 地 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联系方式:13222036857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77号

二、三层联系方式:13770920951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550000.00合同金额: 5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8-31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及补充协议.pdf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及补充协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南京·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甲方:乙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经济发展局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路4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精准防贫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精准防贫工作创新,切实巩固提升新区脱贫成效,探索建立精准防贫长效机制,根据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新区管经发〔2022〕11号),结合新区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开展精准防贫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防贫保险的缴纳、保险金额、经办服务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责任、给付标准、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防贫政策。甲乙双方均须服从新区管委会管理和领导,严格执行精准防贫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乙方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申请农户的防贫核查、防贫救助资金的支付等经办服务。乙方将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和衔接,本着公平、公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2页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公正的原则开展经办服务。第二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服务对象第三条甲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乙方为保险人,防贫对象为保障对象。由甲方统一向乙方进行投保。第四条防贫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框定人群,即农村常驻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十三五”南京市市定脱贫标准的2倍,约新区直管区农村常驻户籍人口的10%。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服务对象核查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服务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乙方对服务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支付方式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障期限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的一个自然年度。第七条防贫保险费为竞争性磋商中标价格55万元。保险费筹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按照新区直管区农村人口的10%左右为防贫人员的结构比例,承保人数约为7000人。第八条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待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3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第四章保障范围与赔付标准第九条因病保障。防贫对象年度内住院和特定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各类救助补偿后,个人支付的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保险金。每户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赔付比例每户每年赔付上限3000元3000元(含)至3万元50%20万元3万元(含)至6万元60%6万元(含)至10万元70%10万元(含)以上90%第十条因学保障。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经教育资助后,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预警线,分段给予保险补贴。预警线超出部分金额赔付比例金额每户每年赔付上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4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5000元3000元以内100%3000元及以上补贴3000元第十一条因灾保障。因火灾、爆炸、雷击、地面塌陷等所导致的家庭房屋建筑及室内外财产的损失,以3万元为起付线,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按下表比例进行保险赔偿,每户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因灾造成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赔付标准发放保险金。起付线超出部分金额赔付比例每户每年赔付上限30000元10000元(含)以内40%5万元10000至30000元(含)60%30000元以上80%第十二条产业风险保障。家庭自主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庭院特色休闲旅游、庭院生产生活服务,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设施和产品损失的,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或因市场价格原因扣除物化成本后造成经营损失的,以一次性损失1万元为防贫救助起付线达到此线的实行阶梯式救助,按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每户年度救助金额最多3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5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起付线超出部分金额赔付比例每户每年赔付上限10000元10000元(含)以内50%3万元10000元以上40%第十三条生活困难保障。对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万元的低收入农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低于的部分于每年12月底进行补足。第十四条赔付总额要求。依照上述标准进行赔付,如按照上述标准赔付金额未达到中标金额的80%,承保单位则须联系各街道采用购岗、慰问等方式补贴给农户直至达到80%,同时,承保公司需做好绩效评估准备工作,接受新区、街道的不定期督查。第十五条赔付时效。根据各街道上报救助对象情况,拟按两批次进行赔付,第一批次于2026年8月底前赔付到被救助农户;第二批次于2026年12月中旬前赔付到被救助农户,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和纠错收尾工作。第五章不予赔付情况第十六条家庭收入较高,不符合“防贫对象”标准的。第十七条防贫对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1.因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第6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2.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服用毒品、擅自服用管制药物的;5.其他不属于保障范围的。第十八条防贫对象下列费用不予赔付: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的费用;2.体检、疗养、心理咨询的费用;3.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第十九条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防贫保险金的。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核查时效和支付流程第二十一条甲方将拟赔付信息以街道为单位进行任务转办,委托乙方调查核实。乙方接到转办任务后,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做到每单必查。第二十二条乙方定期到江北新区各街道收集转介数据和低收入农户个人申报材料,在第一时间对被监测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入户核实、调查取证,将监测对象家庭财产收入、费用发生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核查结果和赔付方案反馈至新区经济发展局。第二十三条新区经济发展局将拟赔付信息以街道为单位进行任务转办。街道将拟赔付信息按村(社区)进行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7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解并评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承保公司复核确认后,将实际发放精准防贫保险的补助人员名单和实施情况报新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承保公司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工作,防贫保险金按标准发放到户。第二十四条对于已经通过核查,并已经公示完毕的拟发放保险金名单,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审核材料,经甲方备案审查后,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精准防贫对象银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理赔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情况整理反馈给甲方。第七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乙方对所承担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征求甲方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积极听取街村干部、防贫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向甲方反馈。第二十六条如对乙方的调查和支付结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有关部门共同解决。仍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其他事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8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乙方可在每个保险期间结束60日内根据理赔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提出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费用调整的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通过调整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式解决。第二十八条方有权按照协议规定和承诺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和承诺履行协议,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整改,避免因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乙方要及时向甲方反馈整改结果。第二十九条乙方负责做好精准防贫保险的相关宣传工作,制作宣传画册在街村张贴。并做好“防贫险”相关文字资料、影像图片等收集整理,建立赔付情况工作台账,形成总结性汇报材料,以备上级和相关部门检查。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新区财政局备案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日期:202年1月2日日期:200年12月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9页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补充协议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南京·江北新区甲方:京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补充协议乙方:务中心丙方: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路419号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在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签订及后续履行。通过本协议的签订,三方同意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推进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25]15号)第八条款,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农业农村工作职责,由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承担。鉴于机构调整变动,原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甲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由南京江北新区农村工作管理服务中心代签,并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第2页南京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精准防贫保险服务工作补充协议

二、原协议保障期限为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的一个自然年度,涉及2025年度的精准防贫工作遗留问题。经协商,原协议的工作内容、服务款项均不作改变。保险公司按照原协议受权,负责做好精准防贫保险入户调查、申报受理、防贫核查、防贫救助资金支付、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等经办服务。

三、后续由南京江北新区农村工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精准防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