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ZC-467004-2026026

二、合同名称: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11包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6064670040004

四、项目名称: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地 址: 石家庄裕华区雅清街30号联系方式:0311-89253340供应商(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 址:石家庄市青园街88号联系方式:0311-6730138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11包服务合同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600600合同金额: 60.0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8-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8-31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11包.pdf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11包.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合同编号:ZC-467004-2026026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11包采购合同甲方: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第1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本合同由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商定并签署。鉴于甲方为获得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经费项目中的第11包(标段)网络运行服务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乙方以总金额¥600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陆佰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上述服务的投标,同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派人员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合同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条款

四、价格清单

五、合同附件

六、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七、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第2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4.考虑到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5.考虑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第3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鉴于:1、甲方需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互联网专线。3、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及双方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303条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并提供303个固定IP地址。合作内容详细情况如下:303个省控空气监测站网络运行服务,每个空气监测站点提供不低于10M的上下行对称带宽。同时乙方纳管各空气站点已安装的摄像头,提供视频监管平台,实现对所有摄像头的实时状态查看、视频调阅等功能。用途:(办公\浏览互联网\网站接入\经营\其它)其它(数据传输)。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时,应承诺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利用所租用的第4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等活动。2.2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专线使用用途,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2.3甲方需保证连接到租用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光电收发器以下(不含光电收发器)至用户端的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2.5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主要包括:电源、场地出入及现场工作协调配合等。2.6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联系人:王建国联系电话:13582167808甲方应确保上述联系人信息的完整准确,在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乙方。2.7甲方若利用其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光纤、专线接入、虚拟主机、IDC业务、合作ICP等方式)建立网站或开设域名,必须遵守网站备案制度,办理网站备案手续,待备案成功,获取备案号后方能开通网站。甲方不得在其租用乙方的已有网站备案号的互联网专线上私自开通未备案网站或域名。第5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甲方在网站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前往乙方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网站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的当日通知乙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2.8甲方不得将其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的网络带宽资源转租他人或转交他人非法使用。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非法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不得非法经营VOIP电话业务。2.9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时,不得将其IP地址转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甲方应保证其自带IP地址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2.10甲方需遵守以上相关条款,不得转租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资源;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同时按照影响程度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其他条款:。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本合同在2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完成全部303条互联网专线的开通,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2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光电收发器以上的网络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3.3一经查实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资源进行转租、从事违法犯罪、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等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以及第6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3.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互联网专线线路,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如因电路质量不佳造成电路中断、带宽不足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修复,并根据电路故障时间和造成的影响减免专线租用费用。其他条款: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的标准资费为如下:4.1.1一次性调测费:元(含税),现优惠至0元(含税)。4.1.2互联网专线租费:10M(速率)互联网专线标准资费1800元/月/条(含税),优惠后165元/月/条,共计303条线路,服务期一年(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合同价格(总金额,含税)600600元。4.2付费周期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乙方需于支付前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后期根据工作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合同金额,原则上按季度进行付款(2027年3月底前支付进度不低于总合同额的50%,2027年6月底前支付不低于总合同额的75%),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双方就本项目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3本合同资费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第7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4.4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4.5缴费方式:银行转账。4.6双方账户信息如下:付款方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方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石家庄长安支行银行账号:04020204092210066374.7甲方应按约定的缴费日(15日)内向乙方缴纳月租费及其他费用。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开通首月按天计费,次月开始整月计费,即为一个自然月。4.8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30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4.9如果因甲方自身过错原因导致网络无法正常使用,线路正常收费。如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均无过错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网络中断,双方应协商减免该期间的部分或全部专线租用费用。第8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其他:第五条质量保障与网络安全义务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5.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0311-86981980,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承诺24小时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5.3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相应的处置操作,直至收到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的解除处置的通知为止。乙方在执行有关操作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合理的申辩和补救期限。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5.4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遭遇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网页篡改等情况,已经影响乙方的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或遭篡改的网页内容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时,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全力协助甲方进行攻击源排查,如较长时间无法解决问题,可暂时关闭互联网专线服务,待甲方已经完全解除黑客攻击、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况后,向乙方提出恢复服务的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恢复服务。乙方在采取关闭服务措施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合理的申辩和补救期限。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9页共15页合同编号:CU12-1301-2026-0009395.5若甲方在其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范围内,私自开通或开设无备案号的网站或域名、或备案信息不正确,乙方有义务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在停止服务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合理的申辩和补救期限。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他:。第六条违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第5.2条约定的时限内修复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付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单次故障持续超过48小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付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并应根据故障时间和造成的影响相应减免专线租用费用。累计出现3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